师市公安机关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日期:2022-08-11 11:36:38点击:2328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公安机关

关于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严格落实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公安机关将对以下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参加核酸检测。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

二、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的。

三、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来自境外、国内、疆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及有确诊病例地区人员、疑似感染者、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新冠肺炎感染者,不主动上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的。

四、拒不扫码、不如实登记、不佩戴口罩等。进出车站、医院、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以及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连队)、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核查、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或不遵守隔离点、中高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拒不配合消杀工作。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七、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

八、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企事业单位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如实记录上传用工人员信息的,隐瞒旅客入住信息的。

九、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类”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或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十一、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十二、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其他拒不执行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进出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人员不得聚集、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公告、通告的。

对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居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相关决定和命令,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特此通告。



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公安局

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