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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学校章程

新疆政法学院章程

  

新疆政法学院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其前身为成立于2002年的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和成立于1984年的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经教育部批准合并转设为新疆政法学院。

学校秉承“明德尚法、兴疆固边”校训,坚持“用胡杨精神育人、为兴疆固边服务”的办学理念,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导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为法治新疆、法治兵团建设服务”为使命以建成学习研究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新疆兵团研究高地、新疆兵团高端法律智库,新时代兵团政法人才培养基地、政法干部培训基地、政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基地为目标,主动对接新疆兵团特别是南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智力和人才支撑。

学校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规律,弘扬兵团精神胡杨精神老兵精神等优秀传统,锚定“高起点、高水平、有特色”一流政法院校目标,实施“错位发展、特色鲜明”发展战略,立足兵团、服务新疆、面向全国、放眼世界,努力建成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法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疆政法学院,中文简称“新政”;英文名称为Xinjia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英文简称XJUPL。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为:https//www.xjupl.edu.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52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兵团举办领导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学校作为兵团直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招生、教学和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和调整、人员聘任和管理、财务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依法自主办学,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新疆政法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建立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架构。坚持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坚持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大力发展中外合作教育和交流。

第八条  学校按照基础学科齐全、政法特色突出、兵团底色鲜明”的学科专业建设思路,设置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工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和相关专业。学校以法学学科为特色和优势,统筹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促进多学科专业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十条  学校按照应用型普通高等学校的定位确定办学功能,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服务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国家战略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主动对接新疆工作总目标和兵团职责使命,大力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理论功底、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民族团结人才、经济社会发展人才和爱党爱国爱疆、担当奉献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立校根本,在改革创新中不断优化资源配置和效能、优化课程体系和结构、优化培养流程和方式、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实现教学全过程质量保障。学校鼓励学术创新,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积极促进科研成果向人才培养和教学成果的转化,不断提高科研对新疆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

第十二条  学校将着力提升新疆兵团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能力,加快培育建设具有新疆兵团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积极推进新疆兵团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法治兵团和法治新疆提供有力人才保障和法治理论支撑。

第十三条  学校通过多种方式积极为新疆兵团法治建设、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学校推动建立多级多部门教学实践基地、实习基地,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深化协同育人。

第十四条  学校实施开放办学和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自主与国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着力培养师生的国际视野和国际交流能力。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法治精神、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积极开展法学和相关人文社会学科的对外学术交流,促进不同文化和文明间的信息交流和成果共享。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高级应用型人才建设发展需要,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考试以及高等院校招录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原则,招收选拔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调整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照宪法、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每支队伍的建设规划与统筹发展,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和教风;

(九)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强化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作用,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

(十)领导学校工会、妇女组织、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学校党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和学校党委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新疆政法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新疆兵团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

凡涉及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经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统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委员会、教材工作委员会、学生工作委员会、国际交流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并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和工代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员工聘任、奖惩、分配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员工权益有关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有关教职员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六)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共青团新疆政法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群团组织,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学校支持共青团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建言献策。

第三十条  学校图书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等机构是学校建设发展的重要支撑平台,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提供保障服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系等教学科研机构。

学院(部)、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系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校党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负责设置本院(部)机构;

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三)制定设置于本院(部)的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向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六)负责院(部)聘岗位的人员聘用和管理;

(七)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负责院(部)内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院(部)的贯彻执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行使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设院长(主任)1人,院长(主任)是学院(部)的行政负责人。

学院(部)设副院长(副主任)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部)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院长代表学院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是院级最高学术机构,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学指导、教师聘任、学术评议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

学院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由院级学术分委员会代行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研究院、研究所(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组织,承担相应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科研机构参照本节之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第三十九条  学生是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或学院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实践、就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维护国家根本制度和社会稳定秩序;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勤学修德,按规定完成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珍惜并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实践以及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和处分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作出纪律处分,应当给予学生陈述、申辩的机会,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满后,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学校对违反招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可依法依规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十五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教师资格取得者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尊重并保护学术自由,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教师应当敬职爱岗、敬业爱生、依法施教、以德从学,以正确的价值取向和先进的学术成果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探索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服务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聘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接受学校的评估、考核和监督;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理想、法治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指导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尊重、关心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科研业务水平;

(七)珍惜并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学校稳定;

(八)宪法、法律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分类管理制度,促进各类人员职业发展。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制度,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规模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各类岗位,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比例,建立健全人员聘任、考核评价、进修培训、薪酬收入分配等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校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处理教职员工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学校执行国家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保障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为退休人员关心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四条  讲座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五十五条  下列人员是新疆政法学院校友:

(一)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3个月及以上的毕业、结业、肄业学生

(二)曾经在学校及其前身入职工作或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员;

(三)享有学校及其前身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员;

(四)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也是学校声誉的代表,应当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新疆政法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学校之间的联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合作。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通过捐款、捐物、建言献策等各种方式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依法依规给予表彰。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有关规定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大力推动协同创新。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新疆政法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教育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教育基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资金募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展办学资源。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学校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依法依规自主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按照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状况,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标(徽志)为圆形徽标,中间是学校大门图案,上方是星河图案,寓意“为大功、守大义、求大我”,下方是学校成立时间;内环两侧是胡杨编织的荆条,象征学校“用胡杨精神育人,为兴疆固边服务”的理念;外环上下方分别是学校的中英文全称。

学校校徽(徽章)为红底黄字、刻有学校名称(毛泽东字体)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旗是白底蓝色字图的矩形状,中间是学校徽志图案;长宽比例为3:2,规格尺寸为240cm×160cm

第七十条  校庆日是公历101日。

第十章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及修改,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草案并说明理由,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全委会审定后,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章程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施行